自律服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服务价格自律约束机制》及其实施细则
时间:2021-12-10 发布人:中国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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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服务价格

    自律约束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倡议书》(银协发〔2021〕70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中支协发〔2021〕6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旨在督促各银行落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地方银协”)全体会员单位,以及视情况增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机制的实施原则是依法合规、自律诚信,公平公正、透明公开,引导为主、约束为辅,服务社会、惠企利民。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中银协根据实际情况,邀请银行相关专家对落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地方银协就落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等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受中银协指导,并向中银协报备。

第七条  中银协和地方银协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息收集。原则上根据中银协要求收集银行数据及报告,收集违反自律约束要求相关线索,掌握行业动态。

(二)情况核实。通过定向约谈、调查等方式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性。

(三)做出自律决定。根据信息核实情况,研究决定自律约束措施并通知相关银行。

(四)定期报告。地方银协根据中银协要求报送降费相关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共享。中银协与监管部门共享数据以及自律约束相关信息。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银协和地方银协要求及时总结并报送降费措施执行情况,报送机构应按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各项数据及材料。

第九条  中银协和地方银协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工作成效,结合收集的违反自律约束要求相关线索,适时开展调查。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限期改正、约谈、行业通告、公示公告等自律约束措施。情节严重的,在采取行业通告、公示公告后可与监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一)拒不配合中银协和地方银协相关工作的;

(二)收到自律决定后,未按要求改正的;

(三)违规事项情形严重,影响重大的;

(四)监管部门、中银协和地方银协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对认真落实相关要求的银行,可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机制由中银协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中银协第八届第十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服务价格自律约束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行为,推动落实减费让利相关工作,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到位,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自律约束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内容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落实降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服务价格收费领域违反相关自律约束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三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自律约束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牵头组织,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地方银协”)协同实施。

第二章  组织方式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中银协建立后评价机制,通过按需收集的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相关信息,对银行落实减费让利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条  中银协主要负责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及汇丰银行(中国)、东亚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共21家银行总行层面的服务价格自律工作,按需收集相关数据,并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地方银协开展服务价格自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反馈相关工作情况。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地方银协及时转发,保证相关政策影响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奖惩结合,对于认真落实相关自律机制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的地方银协,可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六条  地方银协就落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等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组织和督促辖内银行服务价格自律工作,根据中银协要求收集辖内银行相关数据,报送中银协,并配合中银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  中银协在官网及官微设立专栏收集违反自律约束要求相关线索,定期按线索涉及机构所在地域将线索分发至各地方银协,地方银协在接到线索后,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中银协负责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地方银协在收到线索后开展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送中银协。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当向中银协出具情况说明。

第九条  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对于收到的线索,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询问;

(二)书面调查;

(三)现场核实;

(四)其他调查方式。

所有调查应保留相关谈话记录、书面文件及相关凭证,至少2年。

第十条  为确保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自律约束工作的公平公正,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应建立回避机制,避免相关机构处理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相关机构处理态度等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下自律约束措施。地方银协可采取限期改正、约谈、辖内行业通告等自律约束措施进行自律管理,如需采取全国范围行业通告和公示公告等措施,地方银协应报送中银协,由中银协决定。

(一)限期改正是指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对违反相关自律约束要求的机构,以督促其及时纠正其行为的自律约束措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机构做出该措施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机构应采取的改正措施,以及向中银协和地方银协提交改正报告的期限,一般改正期限设为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改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向相应银协出具情况说明。

(二)约谈是指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对违反自律约束相关要求的机构,约谈相关负责人员,告知其相关情况,督促其及时改正的自律约束措施。采取约谈措施的,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相关机构做出该措施的理由、依据,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实施谈话,指定专人记录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三)行业通告是指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对违反自律约束相关要求的机构以行业内通告的形式予以批评的自律约束措施。采取行业通告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机构做出该措施的理由、依据,并在会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告。

(四)公示公告是指中银协对违反相关自律约束要求的机构通过协会官网、官微以及协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以新闻稿或重要公告形式,予以谴责的自律约束措施。采取公示公告措施的,中银协应书面告知相关机构做出该措施的理由、依据。

第十二条  中银协和地方银协对于认真落实相关要求,从未接到任何违反自律约束要求有效线索,在抽查、自查中都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或是积极配合整改,态度良好行为积极的单位,可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银协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中银协第八届第十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