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运作与管理,保障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作为协会的内设机构,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基本职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责,为协会会员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湖北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并对成员单位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发挥行业共建协调联动作用,整合各类资源、加强交流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引领清廉金融文化风尚,构建风清气正良好金融生态。
(三)收集、整理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相关领域信息,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灰名单”等信息资讯共享机制。
(四)研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相关领域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提出新建议。
(五)组织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培训、交流和宣传活动。
(六)指导督促成员单位遵循《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七)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协会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专委会成员
第四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为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专委会成员单位中现任会员单位纪委书记或主管纪检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代表专委会成员单位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委员的意见应当视为专委会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委会活动。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专委会委员任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须作调整的,由委员所在单位推荐人选接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主任委员单位纪委书记或主管纪检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协会秘书处分管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三)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委员如受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对于协会认为不适合担任专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协会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审议和表决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和表决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协会认为有必要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方式表决适用于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二)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三)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专委会职责。
(四)负责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协会认为有必要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副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方式表决适用于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
(三)负责专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专业工作组,具体承担相关领域的专项工作。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专委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为专委会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在湖北银行业树立鲜明价值取向,规范职业操守,深化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金融生态,根据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湖北省金融系统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意见和湖北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行动纲要(2021-2023)》(鄂银保监发〔2021〕67号)工作部署、《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湖北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行业共建工作安排,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湖北省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和“大力推进清廉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要求,培育清廉价值理念,推行廉洁从业行为。
第四条 坚持文化引领。厚植清廉金融文化基础,将清廉金融文化融入公司治理、业务流程和绩效考核等环节,打造特色鲜明的清廉金融文化品牌,增强清廉文化的亲和力、感染力和影响力,激发廉洁合规内生动力。
第五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为民服务理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第六条 坚持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标准和内部制度,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严控各类经营、管理和道德风险,严禁利用、泄露知悉或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坚持廉洁从业。遵循金融服务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亲”“清”关系,推动“零物质往来”铁律成为全行业纪律红线,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日常行为,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与价值观。
第八条 坚持职业操守。严格遵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完善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惩戒机制,运用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共享,防止“带病流动”。
第九条 坚持公平竞争。加强内部监督和相互监督,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营造规范、专业、高效的行业氛围。严禁通过贬低、诋毁其他同业机构等不当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条 坚持务求实效。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识别和防范行业廉洁风险和道德风险。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把廉洁从业理念和要求融入考核激励全过程。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专业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组织对成员单位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专业委员会对成员单位遵守公约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湖北省银行业协会清廉金融文化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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