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汽车金融业务,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自律约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汽车金融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公平竞争,优化服务,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汽车金融业务,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含信用卡分期),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以上均含信用卡分期)。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协会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的汽车金融政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查。开展融资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材料,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汽车金融贷款,禁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明确准入标准,强化资格审查,制定防范和应对潜在风险的措施;加强对经销商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培训和管理,完善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制度,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从业资格。
第八条 会员单位与经销商开展合作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责任边界,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不得通过高额返佣获取业务,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应当遵守金融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监管规定。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合理定价的原则,不得低于成本价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业市场调节服务项目定价应以服务质量为核心,要确保业务经营可持续性;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不得向经销商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得通过提高对客息费和高额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形式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规范提前还款管理,自觉抵制经销商故意压低汽车销售价格,向金融机构收取高额佣金,诱导消费者提前归还贷款等扭曲消费者真实消费现象的行为,应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佣金支付和提前还款佣金退回方式。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汽车金融业务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严格管理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应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对分支机构的有序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在存贷款业务中出现违反本公约情况时,应及时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组织开展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对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湖北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湖北省银行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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