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了统一商业银行金融工具估值行为,提高估值管理水平,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适用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持有的固定收益产品、衍生品、权益类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负债等金融工具。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初始确认金额的基础上,考虑已偿还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计摊销额和累计计提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的调整,确认摊余成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根据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指引提供的技术规范进行估值。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三条【估值管理体系建设】
商业银行应在估值政策、管理机制、工作流程、估值标准、 人员团队、信息系统、报告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公允价值估值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并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
商业银行应加强投资及交易管理、风险管理与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有效联动。在投资(包括被动持有)及交易环节充分考虑投后管理与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要求,确保公允价值估值所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管理和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内部控制总体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参照以下原则,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体系。
(一)充分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体系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并应当覆盖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主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操作流程、监督评价、信息披露与报告等。
(二)有效性:商业银行应当对公允价值估值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估值工作。
(三)独立性: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商业银行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四)及时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开展公允价值估值工作,根据自身业务及外部环境变化,动态评估估值方法、参数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及时进行调整,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内部控制的主要环节和方面】
商业银行应加强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确保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主要环节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二)明确公允价值估值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估值原则以及各类金融工具估值技术规范、估值频率,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估值参数来源,制定盯市或盯模、参数的可观察性和可靠性标准。
(四)确定估值模型或估值技术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标准以及审批流程。
(五)持续识别、监测并记录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之间产生的重大公允价值估值差异。出现重大差异的,应对该差异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估值方法或估值结果进行必要调整。
(六)加强公允价值估值能力建设,提升估值人员、模型验证人员的专业水平。
(七)建立或使用独立的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系统,完善估值数据管理要求。
第六条【公允价值估值治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管理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公允价值的有效管理和可靠计量。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部门应制定并维护估值会计政策;提供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披露信息,满足充分披露原则。
商业银行应配备模型验证人员,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模型验证人员应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人员、模型应用人员和模型开发人员。
商业银行应加强估值全流程数据治理,前台业务部门需确保各类投资及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并需与相关后台处理部门建立完善的交易数据核对机制,以确保交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估值基本原则
第七条【估值质量特征】
商业银行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应遵循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则。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商业银行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对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原则上应当一致,若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循当地监管要求。若主体之间采用不同方法,导致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对该差异进行分析,调整改进估值方法;对于调整后仍存在较大差异的,应有充分合理的依据,确保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按相关规定对估值方法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应当关注该差异的合理性。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应合理考虑信用风险水平变化、所在市场的流动性、收益率或业绩指标等因素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估值参数选取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并保持应有的审慎,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商业银行在选择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参数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参数选择顺序应当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九条【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商业银行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持续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商业银行可根据金融工具所在的主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交易特征,考虑换手率、持续报价天数、报价商构成和数量、成交量、买卖价差等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第十条【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持有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十一条【不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复杂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应通过建立多元化的估值方法和交叉核对机制,确保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可审慎采用市场询价结果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第十二条【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恰当估计的情形】
商业银行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满足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商业银行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商业银行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第十三条【第三方估值的应用】
商业银行使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选取可靠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估值机构。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及估值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及专业性。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通过有效方式(如:结果比对、回溯分析、估值验证)对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
当存在多个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时,商业银行应分析第三方机构估值技术和估值结果的差异,评估估值的合理性。
商业银行变更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来源时,应当审慎评估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依据内部制度规范履行估值方法变更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标准】
当宏观经济遭受重大突发事件冲击出现极端不利情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评估估值模型、方法和参数是否仍然适用,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变差、价差扩大、信用风险上升以及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影响,必要时对关键估值参数、估值假设或估值方法进行修正,以确保公允价值估值结果能充分反映极端不利情景的影响。
例如对原使用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当因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等原因导致金融工具不再存在活跃市场或无法根据主要市场的有序交易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对收盘价进行调整,或使用估值技术进行交叉核对并确定公允价值。
例如当宏观经济遭受重大突发事件冲击或金融市场发生极端事件时,出现收益率曲线关键期限点的报价不再活跃或缺失有效报价、短期和长期收益率发生明显倒挂等情况影响了曲线的可靠性和公允性,商业银行可考虑基于正常市场情况下的收益率表现,通过平滑调整等方式对曲线进行审慎修正。
第四章 相关金融工具估值方法
第一节 固定收益产品估值方法
第十五条【固定收益产品估值的一般方法】
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超短期) 融资券、标准化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或推荐估值确定公允价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以交易所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六条【其他情况下固定收益产品的估值方法】
对于未包含在前述条款中,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不含权的固定收益产品,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对国债等无风险收益债券,应采用无风险收益率作为折现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对信用债,应采用无风险收益率和信用利差作为折现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无风险利率应选取有广泛市场认可度的数据来源(例如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信用利差可综合考虑债券发行人估值日新发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已发行尚在流通中的债券内含收益率,以及同类债券价格的隐含利差等方式确定。
对于含转股权或附有特殊选择权的固定收益产品,可采用有限差分法(Finite-DifferenceMethod)、树方法(Tree Method)、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CarloMethod)、赫尔怀特 (Hull-WhiteModel) 模型等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应在充分考虑资产的信用质量、资产集中度及相关性、发行人信用状况、现金流支付结构和信用触发机制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非标准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信用证、应收账款等),可根据预期收益率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折现率需包含无风险利率、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等。
对于票据、福费廷产品,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折现率曲线的构建可采用相关第三方收益率曲线叠加承兑方类别、承兑方信用风险、流动性利差等因素;当商业银行能获取到反映市场整体趋势的交易数据时,也可采用分段线性、二次多项式、三次多项式等分段拟合或Nelson-Siegel模型、Nelson-Siegel-Svensson模型等整段拟合技术构建收益率曲线。
对于境外发行的固定收益产品,可依据权威、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条【逾期或违约金融资产的估值】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例如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等,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债务人及债项相关动向,综合考虑担保方式、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最新信用评级情况、债权人委员会公告等信息和第三方估值,采用一项或多项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包括参考可靠市场价格、资产清偿率法、参考市场上同类债权回收率或市场平均回收率等。
商业银行应根据债权本金或利息最新偿还情况以及债权债务重组或展期方案,适时调整逾期或违约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逾期或违约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二节衍生品估值方法
第十八条【衍生品估值一般方法】
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或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或最新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九条【远期的估值方法】
对于远期产品,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根据标的资产在估值日的远期价格和其执行价格确定需折现的现金流。
第二十条【互换的估值方法】
对于互换产品,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根据收入端和支付端的名义本金、付息频率、计息基准和营业日惯例等确定现金流。
第二十一条【期权的估值方法】
对于期权产品,应按标的物类型、期权交易结构等确定估值技术。对于有解析解的期权,可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布莱克(Black)模型、巴伦艾迪诗和惠利(Barone-Adesi&Whaley)模型及其他市场认可的定价模型计量公允价值。对于无解析解的期权,可采用有限差分法(Finite-DifferenceMethod)、树方法 (TreeMethod)、蒙特卡洛模拟法 (Monte-CarloMethod)等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二条【结构性产品的估值方法】
对于期权组合型的结构性产品,可采用期权组合拆分的方式,参照第二十一条的估值方法确定期权公允价值。对于其他情况,按照估值基本原则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差分法(Finite-DifferenceMethod)、树方法(TreeMethod)、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CarloMethod)等数值方法。
第三节权益类产品估值方法
第二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方法】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确定公允价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五条【有明确限售期股票的估值方法】
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分析流动性折扣时,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股票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参照第二十三条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六条【优先股的估值方法】
对于优先股,一般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若无法获取第三方估值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七条【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估值方法】
对于未包含在上述条款中的、非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等),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按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交易活跃程度、转让方式等,对收盘价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八条【其他股票的估值方法】
对于其他类型股票,如长期停牌股票,应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方法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现金流折现法、市场乘数法等。
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常用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商业银行可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并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一)市场法
1.市场乘数法
市场乘数法是利用可比公司市场交易数据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 常用的市场乘数包括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等。市场乘数法适用于存在多家与被评估企业在业务性质与构成、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盈利水平、风险状况等方面相似的上市公司,或同行业近期存在类似交易案例的情形。商业银行需获取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价值乘数的相关数据,用于计量公允价值。
2.最近融资价格法
最近融资价格法是利用被评估企业最近一期融资价格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在运用最近融资价格法时,需充分考虑最近融资价格的公允性和时间因素,根据市场情况及被投资企业自身情况的变化,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通过合理估计被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常用方法为净资产法和重置成本法。净资产法适用于企业价值主要来源于其资产而非收益的情形,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适用于经营情况不佳,可能面临清算的被评估企业。重置成本法适用于企业价值主要来源于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形,运用时需对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做出判断。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将未来预期收益转换成现值的估值技术,通常使用的收益法包括自由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等。
1. 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自由现金流折现法是将被评估企业未来预计产生的现金流以一个合理的贴现率转换成其现值的估值方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权益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法适用于被评估企业经营稳定、未来期间有持续的现金流流入,且能够对未来现金流和经过风险调整的折现率做出合理预测的情形。
2.股利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通过计算被评估企业预期股利的现值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根据股利增长的不同情景,可细分为戈登永续增长模型、二阶段股利增长模型及三阶段股利增长模型。股利折现法适用于被评估企业平稳发展、股利分配政策较为稳定,且能够对股利进行合理预测的情形。
第三十条【流动性折扣的分析方法】
流通受限股权应引入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股权流动性折扣可通过参考第三方机构的统计分析数据或者看跌期权法等方法,并结合股权投资实际情况和行业经验综合确定。采用看跌期权法评估股权的流通受限因素是利用看跌期权定价模型衡量因流通受限导致的股权价值折损,并以此作为流通受限股权与上市股票间流动性差异的参考。常用的期权模型包括欧式看跌期权及亚式看跌期权估值模型。
第三十一条【债转股业务估值】
对于商业银行通过实施债转股等方式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已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的,债委会应牵头进行初始估值。商业银行可参考估值报告或估值结果,在符合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行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
债委会牵头银行应协调债委会主要成员,跟进非上市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充分共享股权估值信息,增强存续期估值的同业可比性。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法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0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 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对于非上市基金,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境内封闭式基金、处于封闭期内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参考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若无二级市场报价,可参考最新份额净值、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近期投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处于限售期内的基金份额(例如公募REITS) 投资,应在上述估值方法的基础上,考虑流动性折扣调整。
第三十三条【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对于未包含在前述条款中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按估值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的披露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如管理人未按照标的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的,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则以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若有充足证据表明份额净值不能准确反映公允价值或没有份额净值的,如果底层资产可以穿透计量,根据底层资产选择适用的估值模型,计算产品净值;底层资产不可穿透的,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根据可获得的资料信息,选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节 金融负债估值方法
第三十四条【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商业银行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及其嵌套的衍生工具或不能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性产品,应按照负债本身及对应资产的市场交易情况,采取不同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五条【存在活跃市场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
金融负债本身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六条【不存在活跃市场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
金融负债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可以对应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金融负债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他方没有将其作为资产持有,可以采用估值技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来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总体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考虑金融工具的性质、重要性及估值方法等因素,对外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允价值披露层次】
商业银行应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三十九条【披露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的相关信息。
(二)估值方法、估值模型、参数来源、模型假设、模型校准、返回检验、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等信息。
(三)公允价值估值所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之间的重大转入和转出情况,公允价值第三层次年初和年末信息。
(四)估值调整和估值不确定性分析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信息披露政策】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信息披露政策,确保信息披露充分,且符合其经营模式、金融产品及当前市场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金融工具常见估值方法
下表仅列示各类金融工具品种常见的估值方法,并非唯一可使用的估值方法。商业银行应结合各类金融工具的特点,依据估值基本原则等确定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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